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461号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6-1。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音西朝夫门餐饮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加州城3#-2-08、09、10、4#-2-11、12店面。
经营者:倪秉强,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音西朝夫门餐饮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