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1142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关区正宁路丽枫新百货商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117号-1室。
经营者:刘少警。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正宁路丽枫新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