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21号之一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31栋5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康君钦。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6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