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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艾颜佳美容美体仪器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622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艾颜佳美容美体仪器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艾颜佳美容美体仪器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22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艾颜佳美容美体仪器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广场路中安大厦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X427XB。

经营者:郭志辉,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艾颜佳美容美体仪器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6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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