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92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千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长乐中路296号集友名居8层N室(兴川大厦41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姬。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福州千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