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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康达电器修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561号
案件名称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康达电器修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晋安区康达电器修理店;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561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晋安区康达电器修理店,经营地址福州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22号鼓楼运输公司第6间店。

经营者:范盛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晋安区康达电器修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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