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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6667号之一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伏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伏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667号之一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伏容,女,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伏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需要补充证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人民陪审员  施秋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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