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威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凤鸣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梦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梅湖村航渡桥桥南15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强,总经理。
上诉人余姚市威尼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梦森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余姚市威尼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产品通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开设的1688网站销售,相关交易记录、交易数据等都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本案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事实。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余姚市威尼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该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在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余姚市威尼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