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圣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03刑初553号
案件名称刘圣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圣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3刑初553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圣亮,男,1964年8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秋生、陈鑫龙,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金知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圣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轶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圣亮及辩护人洪秋生、陈鑫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刘圣亮在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向他人订购了一批假冒的贵州茅台白酒,并通过物流发往泉州市准备销售。

2019年4月13日下午,刘圣亮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某货运站接货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场查获并扣押假冒的贵州茅台高尔夫会员酒共计312瓶。

经鉴定,上述312瓶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88904元。

刘圣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圣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陈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刘圣亮、兰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及辨认刘圣亮的辨认笔录、证人兰某及辨认刘圣亮、涉案物品的辨认笔录、刘圣亮辨认涉案地点、兰某的辨认笔录、快递详单、快递跟踪、货运单截图、扣押清单、产品辨认(鉴定)表、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认定书、检验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刘圣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圣亮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刘圣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圣亮属犯罪未遂,涉案白酒均未流入社会且质量是合格的,社会危险性小,刘圣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圣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889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刘圣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圣亮归案后如实供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涉案假酒均尚未流入社会,相应减轻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对刘圣亮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圣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312瓶贵州茅台高尔夫会员酒,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劼 人民陪审员  彭和平 人民陪审员  曾晓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彩云 书 记 员  黄英莲 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