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39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瑞哲贸易有限公司东大院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负责人:赵连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
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镇江瑞哲贸易有限公司东大院分公司、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25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