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612民初8430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丹珠,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被告霍丹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丹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霍丹珠停止侵害罗莱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2.判令霍丹珠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3.霍丹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罗莱公司依法取得第77020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期发现霍丹珠未经许可,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店铺名称:恋尚家家纺生活馆)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罗莱公司所请。
被告霍丹珠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案事实如下:罗莱公司经核准注册,于2011年3月7日取得第7702004号“罗莱”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纺织品毛巾、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
霍丹珠在“拼多多网”开设“恋尚家家纺生活馆”店铺,销售家纺产品。
2019年8月5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根据罗莱公司代理人**占的申请,委派公证员王某,4与工作人员樊丽,在公证处用手机对霍丹珠通过互联网销售涉嫌侵害罗莱公司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出具了(2019)豫郑新证内民经字第686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2019年8月5日11时57分开始,**占使用手机点开拼多多APP,进入“个人中心”,用微信登录,点击“搜索”,输入“富星罗莱新品全棉印花四件套斜纹双人婚庆床上用品1.5/2.0”,店铺名“恋尚家家纺生活馆”,选购“200×230㎝、花想容”,用微信完成支付180元。
12时04分,**占退出拼多多并结束取证。
2019年8月7日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占签收被控侵权产品的快递包裹,对应的物流单号为YT4016938290322。
公证人员对**占网上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拍照确认,并将物品封存后交由**占保管。
经当庭查看罗莱公司提供的实物,实物上“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的封条完好。
当庭拆封封存的实物,物流单号YT4016938290322的实物内装有“四件套床上用品”一件,该用品上无任何标识。
审理中罗莱公司陈述,霍丹珠在其经营的“恋尚家家纺生活馆”网店中,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了“罗莱”二字,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当庭出示的实物非其生产或许可销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认为,罗莱公司系第7702004号“罗莱”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恋尚家家纺生活馆”店铺所售的商品上使用“……罗莱……”,作为商品名称或宣传使用,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也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所售商品来源于罗莱公司或已取得罗莱公司的授权许可。
在“恋尚家家纺生活馆”店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店铺销售了“富星罗莱新品全棉印花四件套斜纹双人婚庆床上用品1.5/2.0”商品,该商品与罗莱公司第7702004号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系同一类别,“恋尚家家纺生活馆”店铺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罗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恋尚家家纺生活馆”店铺由霍丹珠开设,其应对商标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罗莱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罗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霍丹珠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7702004号“罗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霍丹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霍丹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