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36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告:高青鸿丰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场所高青县田镇街道天鹅商场一期东支路。
经营者:陈霞,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青鸿丰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