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21民705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惠易特超市,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高庄路98号1幢104JL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5。
责任人:于银裕。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惠易特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