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7民初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正阳佳盈超市,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西城街三委乡企局综合楼一层西数第二户。
经营者:刑德丽。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市正阳佳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