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34509号之一原告: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23号宏太智慧谷七号楼2楼201(自编215A)房。
法定代表人:陈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东,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疯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涌西路35号二层2E16房。
法定代表人:郑全。
原告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疯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子公司海南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君海公司)签订《联合运营合作协议——手机网络游戏〈九曲封神〉》,协议约定产品正式运营后,被告应按月向海南君海公司提供对账单并支付分成款,如被告未按期提供对账单的,视为同意以海南君海公司统计数据结算。
如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分成款的,按照应付分成款千分之五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实际履约中,被告自产品运营后,一直未履行对账结算义务,也一直未向海南君海公司支付分成款,经海南君海公司多次催告,被告仍继续违约。
后海南君海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负责对该债权进行催收。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未支付分成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分成款共计人民币1249136元;
2.被告按照欠付款金额千分之五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被告应付之日至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止为73074元);
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子公司海南君海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联合运营合作协议——手机网络游戏〈九曲封神〉》约定,海南君海公司享有案涉游戏《九曲封神》的著作权,授予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授权区域内运营权利,制作各类合作游戏宣传资料、广告,对合作游戏进行线上线下推广;
海南君海公司与被告对游戏在联运平台运营的收益分成比例为4:6,双方核对运营收入完毕后被告将分成款项支付至专用账户;
双方发生争议时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依据与海南君海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分成款及违约金,故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故本院不再管辖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涉协议约定,双方对纠纷未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