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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随州市富鑫米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南部新区皓楠农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民初736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随州市富鑫米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南部新区皓楠农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随州市富鑫米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南部新区皓楠农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736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富鑫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随县安居镇张家井湾村五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4H。

法定代表人:邓成林。

被告:遵义市南部新区皓楠农产品经营部。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新雪域农产品交易中心1区1栋GF层0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X。

投资人:张皓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英,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因与被告随州市富鑫米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南部新区皓楠农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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