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139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25号汇商名苑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R。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刘秋花化妆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12栋好易购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2D。
经营者刘秋花。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刘秋花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