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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曹县曹城办事处发光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民初74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曹县曹城办事处发光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曹县曹城办事处发光五金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74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曹城办事处发光五金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田庄十字路口南路西。

经营者:邢发光。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曹城办事处发光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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