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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江集镇陈学杰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江集镇陈学杰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江集镇陈学杰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民初187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集镇陈学杰家具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江集镇农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TUMXX0Q。

经营者:陈学杰。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宝公司)诉被告江集镇陈学杰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皖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段晓艳,被告江集镇陈学杰家具店的经营者陈学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皖宝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皖宝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为第10194636号的“经典皖宝”商标;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皖宝公司创建于1985年,现已成为国内床垫行业颇具实力的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现任中国家具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软垫家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安徽省家具协会常务副理事单位,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明星企业”称号。

其十分注重品牌维护,先后就“皖宝”文字、拼音、图案及其组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766171号商标系“皖宝”文字及图案的组合商标,第10194609号商标系“金典皖宝”文字商标,第10194636号商标系“经典皖宝”文字商标。

其第1766171号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月14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处查获6床标注“金典皖宝”标识的侵权床垫,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皖宝公司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床垫销售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但未经许可,在销售的床垫产品上使用侵权标识,侵害了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集镇陈学杰家具店辩称,其卖的床垫是买的,是从别人车上卸的金典皖宝,其也是受害者。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皖宝公司是第1766171号皖宝及图注册商标和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第1766171号皖宝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板条箱、办公家具、床、床垫、弹簧床垫、家具、金属家具、沙发、椅子(座椅)、桌子,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2年5月13日。

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非金属运输货盘、竹帘、非金属床具附件、软垫、窗用非金属附件、沙发、木或塑料梯、镜子(玻璃镜),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

案涉皖宝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原告提供了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及现场照片一组,证明被告销售“金典皖宝”床垫,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对该组证据不持异议。

从该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店内售有“金典皖宝”床垫数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皖宝公司是涉案第1766171号皖宝及图商标和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在该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是未经其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即构成对皖宝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床垫,与皖宝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1766171号皖宝及图商标和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涉案床垫上有“金典皖宝”标识,与皖宝公司注册商标极为近似,普通公众极易误认为皖宝公司生产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因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集镇陈学杰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第1766171号皖宝及图商标和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集镇陈学杰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江集镇陈学杰家具店负担200元,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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