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6291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顾小蛮益和堂餐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新圩梅西道**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42EN56Q。
经营者:黎柱坚。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顾小蛮益和堂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2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