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726号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05R。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恩德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Q7862F。
法定代表人:洪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8A。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恩德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