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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雷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印象笔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财保375号
案件名称上海雷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印象笔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雷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印象笔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财保375号申请人:上海雷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第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印象笔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2号楼16层1601内1818室。

法定代表人:唐毅,执行董事。

上海雷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雷塔公司)诉北京印象笔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印象笔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雷塔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印象笔记公司名下财产共计205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人雷塔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50000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印象笔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20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雷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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