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9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6×××××××××××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嘉和水果贸易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信立农副产品批发中心26号楼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0BP7A06。
经营者:曾玉娇,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镜,系该经营者配偶。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嘉和水果贸易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