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8307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诚信百利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3673T73。
经营者:万小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00××××××××××××116。
被告:蔡少伟,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11。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诚信百利百货商行、蔡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