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33号原告: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路两侧。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恒力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谢德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晨丰公路357号法定代表人:徐永亮,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太元,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杰,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恒力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为8385元,由原告拓思精工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