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20718号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2。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苑,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平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XD。
法定代表人:赵明刚。
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平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浩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曾文苑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平浩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574605号和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内容由法院审核确定,发布时间不短于1个月);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自成立以来,建立了庞大的市场采集、市场开发、物流配送、快件收派等业务机构及服务网络。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完善、高效的快递网络。
目前,公司网点数量达一万多个,一级加盟商近1000家,网络遍布300多个地级市2800多个区县,班车30000多辆,航空线路400多条,拥有4000多个客服坐席。
凭借精良的业务和优质的服务,天天快递多次获得社会肯定,囊括了包括“中国物流十大影响力企业”、“全国交通运输企业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年度责任品牌”等多项行业殊荣。
经过长期持续大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天天快递”、“”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8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天天快递”、“”商标标识,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被告提供的是物流、快递服务,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属于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被告擅自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良好商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平浩公司未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商标的注册人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9类:货运、商品包装、拖运、导航、司机服务、货物贮存、给水、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灌装服务(截止),有效期限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止。
第11574762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9类:货运、商品包装、拖运、导航、司机服务、货物贮存、给水、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灌装服务(截止),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3日止。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至今的多项荣誉证书。
2018年12月29日,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周某操作该公证处一台通过该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如下与本案相关的保全行为:一、打开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V2015”进行录像,打开“IE浏览器”,删除历史浏览记录;
二、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gzyy56.cc”,进入该网站首页,点击页面上的“新闻中心”,弹出页面,选择点击页面上的“物流公司迅猛发展,天天物流脱颖而出”,查看该新闻具体内容,随后点击页面上的“关于天天物流”,弹出页面,选择页面上的“公司简介”,查看关于公司简介的内容,关闭上述页面;
三、打开百度页面,在“百度一下”里输入关键词“工业和信息化部”,弹出页面,选择“欢迎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入该网站页面,选择页面上的“公共查询”,输入“网站首页网址:www.gzyy56.cc”,查看该网站备案的详细信息。
该公证处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和光盘内视频内容均与现场情况一致,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涉案网站显著位置显示有“天天物流”、“”、“天天快递”等标识,网站尾部标注“粤ICP备17011989号-1”字样。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gzyy56.cc”网址备案的主办单位为平浩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7011989号-1”,审核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
庭审中,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主**浩公司经营的上述网站使用了和其企业网站VI相同的设计,网站上多次突出使用的“天天物流”、“”、“天天快递”标识,侵犯了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网站宣传里也用到了其“天天”商标字号。
为此,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当庭提交了官网截图的彩色打印件。
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要求平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若干等,并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3000元)。
另查:平浩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注册资本为308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搬家运输服务)、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联合运输代理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公证书、发票、网络打印件、企业信息详情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第11574762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X号公证书的记载,被控侵权网站是由被告所主办的。
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为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者的事实予以确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使用“天天物流”、“”、“天天快递”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次,被控侵权网站宣传的服务为快递,与前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相同。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被控侵权网站上使用的“天天快递”标识与原告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商标基本一致;
被控侵权网站上使用的“天天物流”标识与原告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商标标识进行比对,两标识构成要素“天天”两字具有固有的显著性,是标识的主要部分,结合原告提交的荣誉证书等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故在标识主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和隔离比较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本院认定上述被控侵权标识“天天物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网站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1574762号“”商标在视觉、构图上基本无差别,亦构成相似。
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使用前述注册商标拥有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第11574605号、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商品或服务的类型以及经营期间、规模,且原告确已委托律师出庭及采取了公证保全措施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等,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2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平浩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平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平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11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平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
受理费应由被告广州市平浩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