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191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宗林,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因与被告王宗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2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被告王宗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定被告王宗林的行为侵害原告OPPO公司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王宗林立即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被告王宗林赔偿原告OPPO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三、判令被告王宗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OPPO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和精致的智能手机、高端影音设备、移动互联网产品及服务。
OPPO公司取得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注册商标后,每年投放数亿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对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
“”商标于2011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数码通信行业享有很高声誉,产品占据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经调查发现,王宗林未经OPPO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讯易通电子”(掌柜:迅易通电子)使用OPPO公司的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OPPO公司通过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对王宗林进行投诉,王宗林使用伪造的印有OPPO公司企业名称及公章的《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OPPO授权书》《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订货合同》等材料进行申诉且成功。
王宗林的行为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是OPPO公司商品或与OPPO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混淆公众视线从而牟取暴利。
王宗林的行为已构成侵犯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OPPO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王宗林对原告OPPO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无异议。
原告OPPO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宗林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王宗林无提供任何的证据。
经审查,原告OPPO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1.OPPO公司为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商标的商标权人。
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头戴耳机、耳塞机等,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第4571222号商标于2011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2018年3月30日,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3.“讯易通电子”是以王宗林名义在淘宝网(网址为××)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掌柜账号为“讯易通电子”。
4.2018年10月20日,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出具(2018)粤韶韶州第9219号《公证书》,载明:OPPO公司于2018年5月6日向其申请对登录、浏览查看相关网页的行为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公证书》中的网页截图显示,账号“讯易通电子”在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处理的11起申诉中说明“货都是在公司处进的货,有正规进货凭证授权是可以使用商标的”,并上传了申诉材料《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订货合同》等材料,该11起申诉均成立。
5.2018年5月6日,OPPO公司出具《鉴别报告》,就上述申诉材料说明:《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订货合同》并非OPPO公司出具,公章非OPPO公司加盖,王宗林、店铺“讯易通电子”非OPPO公司授权的个人和单位。
本院认为: 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OPPO公司作为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是线控耳机,与OPPO公司的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耳塞机属同一种类的商品。
被控侵权耳机上突出标注的“”标识,与OPPO公司的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构成商标相同。
王宗林未经OPPO公司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OPPO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问题,因OPPO公司未能提供自己损失或者王宗林获利方面的证据,本院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定额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并根据本案OPPO公司产品的知名度、王宗林侵权行为所持续的时间、销售范围、王宗林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以及OPPO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王宗林应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含合理费用)。
至于OPPO公司主张王宗林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宗林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第12653193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王宗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被告王宗林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