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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北塘区桂基电动自行车配件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134号
案件名称113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北塘区桂基电动自行车配件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北塘区桂基电动自行车配件店;潘水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34号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莹,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下河首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潘水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董玉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桂基电动自行车配件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营业用房五区94、95号。

经营者:王桂基,男,汉族,1944年3月3日,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潘水则,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北塘区桂基电动自行车配件店、潘水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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