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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1、庞某2假冒专利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4刑终237号
案件名称庞某1、庞某2假冒专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庞某1;庞某2

案由

案由假冒专利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4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1,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德丰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因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晓江、高晓丽,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庞某2,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德丰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金脉胶囊专利权人,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诉讼代理人吴桂敏,系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我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庞某1假冒专利一案,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8)辽041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某1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900,000.00元,判令依法追缴被告人庞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38,836,537.00元,一经追缴,立即返还被害人庞某2。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庞某1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且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新证据,可能影响事实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041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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