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4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1,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德丰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因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晓江、高晓丽,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庞某2,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德丰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金脉胶囊专利权人,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诉讼代理人吴桂敏,系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我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庞某1假冒专利一案,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8)辽041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某1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900,000.00元,判令依法追缴被告人庞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38,836,537.00元,一经追缴,立即返还被害人庞某2。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庞某1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且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新证据,可能影响事实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041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