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51030号原告:上海弈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盛路1051号1幢4层4.3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培德维辐射测量仪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必思博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弈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培德维辐射测量仪器(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弈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弈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弈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上海弈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