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9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富山,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单俊嘉,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付录,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政,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富恩,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浩扬、熊祎,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蔡志锋,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长勇、刘晓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招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富山及其辩护人单俊嘉、被告人李付录及其辩护人方政、被告人李富恩及其刘浩扬、被告人蔡志锋及其辩护人杨长勇、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起,被告人李富山在其承租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坑口新村2号一楼的粤发创想汽配店销售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并雇佣被告人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作为员工协助销售、打包及管理仓库。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在上述档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从上述档口内缴获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空气滤清器43个、尾箱盖拉线22条及销售单据一批;
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坑口新村4号207房的仓库内缴获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日行灯、尾灯、大灯、雾灯、后视镜、主气囊、中网等汽车配件45种;
从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东平八一科技园D栋5楼的仓库内缴获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尾灯、尾盖灯、大灯、后视镜、空调滤清器盖板、日行灯等汽车配件133种。
经鉴定: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已销售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060元;
缴获的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未销售)共计价值人民币377497元。
截止至2019年5月9日,涉案“HOND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续展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汽车及汽车配件。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认定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大部分假冒商品未销售,其未销售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富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富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富山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李富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是犯罪未遂,被告人的家庭因本案面临多重困难,对被告人李富山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付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付录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李付录只是受雇用的工作人员,是从犯,且被告人李付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是初犯,是犯罪未遂,对被告人李付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富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富恩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李富恩是从犯、未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是初犯,对被告人李富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志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志锋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蔡志锋犯罪未遂、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是初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起,被告人李富山租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坑口新村2号一楼粤发创想汽配店作为档口,租用广州市白云区东平八一科技园D栋5楼作为仓库,雇佣被告人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作为员工分别负责销售、打包及管理仓库销售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5月9日在上述档口将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从上述档口内缴获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空气滤清器43个、尾箱盖拉线22条及销售单据一批;
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坑口新村4号207房的仓库内缴获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日行灯、尾灯、大灯、雾灯、后视镜、主气囊、中网等汽车配件45种;
从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东平八一科技园D栋5楼的仓库内缴获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尾灯、尾盖灯、大灯、后视镜、空调滤清器盖板、日行灯等汽车配件133种。
经计算: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已销售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060元;
缴获的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未销售)共计价值人民币377497元。
截止至2019年5月9日,涉案“HOND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续展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汽车及汽车配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手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及鉴定书,房地产租赁合同,缴获的销售单,被告人李付录(其负责开单销售)签认的实际销售价格,“HONDA”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材料,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彭某、陈某、黄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的户籍材料,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对未销售部分,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富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李富山、李付录、李富恩、蔡志锋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对其均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富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付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富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蔡志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五、缴获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作案工具黑色电脑主机1台、手机5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