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4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广胜,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莫耀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广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广胜及其辩护人莫耀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始,被告人叶广胜在其承租的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一楼夹层B34铺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手表及零配件。
2019年6月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叶广胜抓获归案,在其住处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一巷17号201房查获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手表544块、表头3918块、表带1200条、表盘2500张、手表包装盒20个、手表吊牌及手表售后保障卡一批、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手镯108个、记账本1本、移动电话2部及银行卡11张,在其档口查获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成品手表20块,微信收款二维码牌一个。
经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检验被告人叶广胜确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其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人民币197092元。
经统计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72212元。
截止至2019年6月4日,涉案“DW/DanielWellington”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表、手表带、钟面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广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假手表及配件的照片,案发地点的照片,缴获的二维码牌照片,缴获的登记本,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洪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叶广胜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及相应的账单截图,叶广胜的微信账单明细表,丹尼尔惠灵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市信旭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报案材料,“DW/DanielWellington”商标注册材料,房屋的租赁合同,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叶广胜的户籍材料,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叶广胜的供述,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097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广胜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叶广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叶广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广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564块、手镯108个、表头3918个、表带1200条、表盘2500块、产品保修卡200张、表盒20个、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记账本1本、二维码微支付牌1块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