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5922号之一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辛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经营者:孙晓磊。
被告:孙晓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孙晓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孙晓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孙晓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