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唐艺峰、庄亚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477号
案件名称唐艺峰、庄亚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47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艺峰,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嘉禾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子韫,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亚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吴川市。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春荣,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吴川市。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志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及辩护人梁子韫、周剑波、汪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始,同案人刁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其经营的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环卫车队、海珠区城市管理局环卫车队供应环卫车辆汽车轮胎的过程中,指使被告人唐艺峰等,将采购的“富力通”、“安达”品牌轮胎送至被告人庄亚进经营的位于本市天河区天源路×之二的补胎档口内,由被告人庄亚进、庄春荣及同案人庄某(另案处理)更改为“GOODRIDE”、“WANLI”商标的轮胎,后提供给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的环卫车队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环卫车队查获假冒“GOODRIDE”注册商标的轮胎2142条、假冒“WANLI”注册商标的轮胎739条。

经鉴定,上述轮胎共价值人民币4385824.53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唐艺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庄亚进、庄春荣被公安机关抓获。

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唐艺峰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庄亚进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庄春荣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艺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唐艺峰是从犯,主观恶性小。

二、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唐艺峰未从中获利。

三、唐艺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四、唐艺峰认罪认罚,诚心悔过。

五、唐艺峰家中有6名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最大的孩子仅就读初中,唐艺峰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

综上,请求法庭对唐艺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庄亚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庄亚进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2、庄亚进家庭条件差,法律意识淡薄,系生活所迫犯罪。

3、所有工作都是受唐艺峰的安排完成。

4、庄亚进患有多种疾病,身体状况很差。

综上,请求法庭对庄亚进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庄春荣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庄春荣是从犯。

二、被告人庄春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三、被告人庄春荣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是初犯。

五、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女儿才两岁,儿子才出生,被告人是家庭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庄春荣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始,同案人刁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其经营的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环卫车队、海珠区城市管理局环卫车队供应环卫车辆汽车轮胎的过程中,指使被告人唐艺峰等,将采购的“富力通”、“安达”品牌轮胎送至被告人庄亚进经营的位于本市天河区天源路×之二的补胎档口内,由被告人庄亚进、庄春荣及同案人庄某(另案处理)更改为“GOODRIDE”、“WANLI”商标的轮胎,后提供给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的环卫车队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环卫车队查获假冒“GOODRIDE”注册商标的轮胎2142条、假冒“WANLI”注册商标的轮胎739条。

经鉴定,上述轮胎共价值人民币4385824.53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唐艺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庄亚进、庄春荣被公安机关抓获。

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的供述,同案人刁某、曾某的供述,证人董某、陈某、魏某的证言,假冒注册商标的轮胎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轮胎压印机的照片,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书、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局机械化作业中心汽车轮胎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环卫车队车辆情况统计表、明细表,送货单,价格证明、鉴定书及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意见,本案各被告人作案时间较长,涉案金额较大,且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艺峰、庄亚进、庄春荣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艺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庄亚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庄春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凤祥人民陪审员  雷贞勇人民陪审员  梁浩广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