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执3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科技六路西北角摩尔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文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横山区魏记凉皮一分店,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职教中心门面房。
经营者:罗涛。
被执行人:罗涛,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横山区魏记凉皮一分店、罗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J9Q331的猎豹牌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J9Q331的猎豹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