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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灶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5016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灶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宁灶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5016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灶雄,男,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灶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2021年4月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琛罡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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