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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汤继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6081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汤继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汤继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6081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珍,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继平,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汤继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珍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汤继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汤继平:1.停止侵权;

2.赔偿柒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合理费用包含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328元)。

事实和理由:柒牌公司系一家集服饰研究、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先后注册第12212099号“柒牌”、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六商标),其中后两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柒牌公司发现汤继平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诚信网络实体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造成柒牌公司商业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柒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汤继平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7日,柒牌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六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第25类“服装”,目前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作出商评字[2010]第02096号争议裁定书,认定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为驰名商标。

2020年11月25日,柒牌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2020)豫汴禹证内经字第807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申请当日,柒牌公司代理人下载拼多多APP并登录,在涉案店铺购买名称为“新款正品柒牌夹克男春秋季中年男士宽松免烫商务休闲外套品牌男装”(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规格为“灰色905、175/92A”1件,支付价款328元。

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品牌为“Seven7/柒牌”,下方有“”标识。

公证处对取货过程一并公证并将购买商品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

经当庭拆封公证购买实物,为男士夹克一件。

柒牌公司主张以下标识构成侵权:透明包装袋、纸质包装袋、吊牌、洗涤说明上均使用“”,与第12064998号商标构成相同;

领标使用“”,与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商标构成相同;

吊牌线、内衬标签上使用“”,与第1509243号商标构成相同。

扫描合格证吊牌上的二维码,显示“欢迎您购买柒牌品牌服装,本商品为正品”字样,柒牌公司主张前述二维码结果、商品详情页面及销售网页商品名称中的“柒牌”与第12212099号商标构成相同;

商品详情页面中的“”与第12065045号商标构成相同,“Seven7/柒牌”另与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商标构成近似。

柒牌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的领标、内衬标签与正品样式不符、合格证信息不全、二维码扫码结果与正品不一致,故其并非正品。

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及被控侵权商品信息显示,汤继平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涉案店铺,目前未关店。

被控侵权商品于2021年4月13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禁售日,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为73件,销售金额合计22,219.20元。

汤继平与寻梦公司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

协议约定,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协议正文、附件等,将至少提前7天在其网站公示,如商家不接受变更,应当在公示期间内申请退店,如商家未按前述约定申请退店,即视为商家接受前述变更事项。

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1(公示时间2021年2月2日)17.4.2法律文书送达条款约定,对于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所规定事项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与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纠纷),商家声明认可以下内容:司法机关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平台、手机短信、邮寄、电子邮件等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商家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商家认可上述送达方式的有效性、合法性。

以手机短信方式送达的,短信发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

商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如果因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变更联系方式不及时告知,致使商家无法接收或未及时接收的,视为送达。

涉案店铺向拼多多平台提供的联系电话即汤继平尾号为“4182”的手机号码,本院已向该号码发送附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传票等诉讼材料的短信。

本院认为,柒牌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享有涉案六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柒牌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领标、吊牌及二维码等与正品的差异,在汤继平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柒牌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男装,与涉案六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袋、领标、内衬标签及吊牌中分别使用了与第12064998号、第12212099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相同的标识,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页面的商品标题及详情介绍中分别使用了与第12064998号、第12212099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12065045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上述标识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极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六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六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汤继平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应就其侵犯涉案六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鉴于涉案侵权商品已被平台禁售,涉案销售行为已停止,对于柒牌公司要求汤继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柒牌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柒牌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汤继平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侵权方式等因素酌情判赔。

柒牌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及购买费均属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由汤继平承担,其中购买费公证书中有相应体现,律师费及公证费柒牌公司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相应公证书,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公证及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汤继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等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合理开支4,328元,合计14,328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14元,被告汤继平负担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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