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3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通兴东路69号。
负责人:张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