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9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普泽购物广场,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周家石化加油站对面。
经营者:李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普泽购物广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