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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什邡鸿兴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682执异5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什邡鸿兴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什邡鸿兴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执异51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什邡鸿兴路店,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0962395254。

法定代表人:邱研,该店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什邡鸿兴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什邡鸿兴路店已经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什邡鸿兴路店系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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