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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193号
案件名称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江烁平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11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银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江烁平价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花寺街道。

经营者:许涛,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诉人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皖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一审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江烁平价超市(以下简称六安江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亳州皖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银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进,被上诉人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一审被告六安江烁超市经营者许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本案中,古井公司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图复印件不能完整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且其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与涉案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各要素进行比对;

此外,二审中亳州皖郎公司提交了他人曾仿冒其厂名厂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证据,古井公司对此未进一步提出反驳的证据,故一审判决认定亳州皖郎公司、六安江烁超市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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