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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保定茂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6知民初32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保定茂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保定茂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32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茂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育才路167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王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保定茂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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