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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840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熊洪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404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洪涛,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洪涛、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8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8943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现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桑清圆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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