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
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侨会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厦117号海南滨海国际金融中心B栋9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西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怡丰公司)、海南华侨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会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琼01民初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西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为:杭州西子公司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81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次,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上诉人生产,产品结构复杂,有必要现场勘验,根据诉讼便利原则,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一审法院最为合适。
深圳怡丰公司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杭州西子公司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华侨会馆公司的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尽管作为原审被告的杭州西子公司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但另一原审被告华侨会馆公司的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因此,本案原审原告深圳怡丰公司可以选择向华侨会馆公司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省海口市辖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均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杭州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2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关 键 词 专利侵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华侨会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