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658号 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兰普雷希茨豪森A-5112比尔莫泽尔街5号。
诉讼代表人:弗里茨?尼德莱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佐帕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4号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FEDERICOZOPPAS。
被告:I.R.C.A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圣文德米亚诺威尼斯维亚利31号。
法定代表人:GuidoAntoniazzi。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峰,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与被告杭州佐帕斯工业有限公司、I.R.C.A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19日,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负担。
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