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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曼两合公司与杭州佐帕斯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658号
案件名称布莱克曼两合公司与杭州佐帕斯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布莱克曼两合公司;杭州佐帕斯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658号 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兰普雷希茨豪森A-5112比尔莫泽尔街5号。

诉讼代表人:弗里茨?尼德莱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佐帕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4号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FEDERICOZOPPAS。

被告:I.R.C.A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圣文德米亚诺威尼斯维亚利31号。

法定代表人:GuidoAntoniazzi。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峰,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与被告杭州佐帕斯工业有限公司、I.R.C.A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19日,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负担。

原告布莱克曼两合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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