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初134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展宇,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天野,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伟,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天野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
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