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倾、刘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542号
案件名称刘倾、刘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倾;刘瑞;黄李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54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倾,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

辩护人杨仲山,广东信耀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刘瑞,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

辩护人陈舒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李凤,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

辩护人江间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倾、刘瑞、黄李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黄月琦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起,被告人刘倾雇佣被告人刘瑞、黄李凤等人在本市白云区永兴村龙井东路大利中巷7号一楼生产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并将手袋储存在该处和龙井东路大利中巷7号403房、404房。

被告人刘瑞担任工厂主管,被告人黄李凤负责皮包的缝制工作。

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工厂及仓库缴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手袋共计881个及配件、生产工具1批。

鉴定,缴获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手袋共价值人民币3603195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倾、刘瑞、黄李凤结伙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刘瑞、黄李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倾、刘瑞、黄李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过高,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被告人刘瑞、黄李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倾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价值有异议。

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倾的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勘验的光盘保存有涉案手袋的实际销售价格,被告人的笔记本记账单也能证明其实际销售手袋的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为180850元。

二、被告人刘倾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服从安排,接受改造,具有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刘倾系初犯,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被告人刘倾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请法院考虑判处被告人刘倾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瑞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涉案产品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准。

二、被告人刘瑞在本案中系从犯。

三、被告人刘瑞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明显,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低。

四、被告人刘瑞与被告人黄李凤系夫妻,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

请法庭对被告人刘瑞判处缓刑。

被告人黄李凤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李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准。

二、被告人黄李凤在本案中系从犯。

三、被告人黄李凤当庭认罪认罚。

四、被告人黄李凤在本案中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五、被告人黄李凤、刘瑞系夫妻,其家中老人小孩无人照顾,且无经济来源。

请法庭对被告人黄李凤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起,被告人刘倾雇佣被告人刘瑞、黄李凤等人在本市白云区永兴村龙井东路大利中巷7号一楼生产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并将手袋储存在该处和龙井东路大利中巷7号403房、404房和销售。

被告人刘瑞担任工厂主管,被告人黄李凤负责皮包的缝制工作。

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工厂及仓库缴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共计881个及配件、生产工具1批。

经统计,被告人刘倾已销售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手袋的非法经营数额为75990元、未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028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缴获的钥匙、手机、生产工具、皮包、配件等物照片,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等书证,微信销售记录,销售价格表,扣押清单,手机电子勘验笔录,证人荘某胤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同案人黄某、缪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倾、刘瑞、黄李凤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提出异议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一)经查,本案缴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共计881个,其中型号为“HERMESH-635”的数量为194个、型号为“HERMESH-630”的数量为115个、型号为“HERMESH-625”的数量为30个、型号为“HERMES伊芙琳”的数量为136个、型号为“HERMES伊芙琳17cm”的数量为145个、型号为“HERMES菜篮子22cm”的数量为86个、型号为“HERMES菜篮子18cm”的数量为20个、型号为“HERMES史蒂夫32cm”的数量为36个、型号为“HERMES(52057)”的数量为50个、布袋69个因无对应的型号而未作鉴定;

(二)通过查看被告人刘倾的手机电子数据勘验内容发现,其中型号为“HERMESH-635”的实际销售价格为330元/个、型号为“HERMESH-630”的实际销售价格为310元/个、型号为“HERMESH-625”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90元/个、型号为“HERMES伊芙琳”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20元/个、型号为“HERMES伊芙琳17cm”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20元/个、型号为“HERMES菜篮子22cm”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60元/个、型号为“HERMES菜篮子18cm”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50元/个、型号为“HERMES史蒂夫32cm”的实际销售价格为400元/个,型号为“HERMES(52057)”的实际销售价格为320元/个,上述实际销售价格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被告人确认,经计算,本案未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为202850元;

(三)根据被告人刘倾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并经被告人刘倾庭审确认,其已经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为759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倾、刘瑞、黄李凤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的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假冒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上列三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惟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人刘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刘瑞、黄李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上列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李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配件及生产工具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慕斌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