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79号 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义村连江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郑重,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西米谷影视器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阳阴街道兴业路22号。
经营者:陈列超,女,1981年10月25日,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西米谷影视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9日,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余姚市西米谷影视器材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