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4929号 原告:株式会社尖峰,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涉谷区东三丁目16番5号太阳公园惠比寿302。
法人代表董事:木村真澄。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伟,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银妹,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株式会社尖峰诉被告黄银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尖峰于2019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尖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尖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尖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