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51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宝利来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三金村横塘西14号东面2米。
法定代表人:金琴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成,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荆河鸿儒建材总汇,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平行南路金源装饰大世界6号楼1039号的“裕景陶瓷”店铺。
经营者:张绪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宝利来卫浴有限公司、滕州市荆河鸿儒建材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